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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飛航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71條

儀器飛航所飛航之空層,除起飛、降落或經民航局准許外,不得低於所規定之最低飛航高度。
如飛航於未設有最低飛航高度之區域時,應依下列規定:一、飛越高地或山區時,其空層至少應在航空器預計位置五浬範圍內,最高障礙物上二千呎。
二、飛越其他地方時,其空層至少應在航空器預計位置五浬範圍內,最高障礙物上一千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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