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飛航計畫應具備飛航服務單位認為有關下列之適當資料:一、航空器識別。二、飛航之規則及飛航類別。三、航空器架數、型式及機尾亂流類別。四、裝備。五、離場機場。六、預計取開輪檔時間。七、巡航空速。八、巡航空層。九、航路或航線。十、目的地機場及預計全部經過時間。十一、備用機場。十二、油量時間。十三、機上乘員總數。十四、緊急及救生裝備。十五、其他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