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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飛航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航空器在機場及其附近活動時,不論是否位於機場交通地帶,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注意機場相關航情,以免發生碰撞。
二、與其他航空器所飛航之機場航線不一致者,應避讓之。
三、當進場降落時或起飛後一律向左轉彎,但另有指示者不在此限。
四、除因安全、跑道配置或空中交通顧慮而決定一較佳之不同方向外,均應逆風起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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