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空廚業新增營業地點時,應檢附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文件一式二份及原領空廚業許可證影本,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依前項規定申請經交通部核准後,應依第三條規定辦理,並檢附原領空廚業許可證向民航局申請換發後,始得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