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申請經營空廚業者應在核定籌設期限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並自核准登記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由民航局核發空廚業許可證(如附件二)後,始得營業: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二、公司章程。三、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簡歷冊。四、投保責任保險證明。五、餐車、保稅車等主要裝備數量及場地設施清單。空廚業許可證遺失時,應向民航局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