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有下列情形者,應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後十五日內,報請民航局備查:一、地址變更。
二、個人變更姓名。
三、法人變更名稱、代表人、董(理)事、監察人(監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