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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對空運危險物品作業使用之文件,應自航空器起飛之日起保存三個月以上,以備查核。
前項文件包括貨物提單、託運單、貨物艙單、危險物品收運檢查表、申報單、其他運送文件及第十九條之書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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