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繼續任用人員之陞遷,依下列方式辦理:一、機場公司應就繼續任用人員改制前原適用之航空站組織法規,依職務高低、性質及業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表。二、原航空站組織法規所定職務出缺時,應依前款所定陞遷序列表,由具任用資格之繼續任用人員逐級辦理陞遷。繼續任用人員之陞遷,應經機場公司核定並先派代理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