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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申請使用臨時性之直昇機及自由氣球起降場所,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經民航局審查合格後,始得使用。
民航局必要時得辦理現場會勘:一、擬使用之航空器資料。
二、場地平面位置示意圖、起降區及其四週現況照片。
但申請自由氣球臨時性起降場所者,免附。
三、場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
四、使用計畫書。
前項所稱之臨時性係指在目視天氣情況下,每次申請使用期限不超過三個月。
但申請使用臨時性之自由氣球起降場所,有正當理由並經民航局核准者,其使用期限得延長至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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