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民營飛行場之飛航管制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航空器之飛航應考量安全有序,並以逆風起降為原則。二、航空器起降時,跑道或起降區應保持淨空。三、航空器起飛時即進入管制空域者,應於起飛前獲得相關航管單位之准許。四、於航空器安全落地後,應通知相關航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