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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對其運輸中使用之下列文件或其電子檔,應自起飛之日起至少保存二年,以備民航局查核:一、乘客機票票根。
二、乘客艙單。
三、貨物提單、託運單、貨物艙單及有關運務文件。
四、包機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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