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際定期飛航,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定期飛航班機時間表,應於生效前二十日報請民航局核准。有變更時,應於生效前五工作日報請民航局核准。二、因故取消已核准之定期班機,應於起飛前向有關航空站報備。民用航空運輸業以共用班號方式營運國際定期航線者,實際航空器營運者應將合作業者之班號註明於定期飛航班機時間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