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內包機應於預計起飛前十工作日檢附申請書(如附件四)、包機合約副本報請民航局核准,始得飛航。前項包機合約應載明包機人於包機經民航局核准前,不得在臺招攬客貨。傷患運送及其他緊急事件包機,得向民航局所屬就近航空站申請,不受第一項所訂工作日之限制。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飛航國內包機不得影響定期航線班機之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