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業者針對保有個人資料存在於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設備等媒介物之環境,宜採取下列環境管理措施:一、依據作業內容之不同,實施適宜之進出管制方式。二、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三、針對不同媒介物存在之環境,審酌建置適度之保護設備或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