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乘客離機後所推派代表與運送人協商賠償或補償事宜,得由航空站經營人指派之主管人員見證簽名。
乘客有個人意見時,得填具個人乘客申訴書(如附件二)交運送人儘速妥善處理,運送人應將處理結果陳報航空站經營人。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