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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91條

乘客於航空器中或於上下航空器時,因意外事故致死亡或傷害者,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應負賠償之責。
但因可歸責於乘客之事由,或因乘客有過失而發生者,得免除或減輕賠償。
乘客因航空器運送人之運送遲到而致損害者,航空器運送人應負賠償之責。
但航空器運送人能證明其遲到係因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者,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乘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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