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90條

航空器依租賃、附條件買賣或借貸而使用者,關於前條所生之損害,由所有人與承租人、附條件買賣買受人或借用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附條件買賣、租賃已登記,除所有人有過失外,由承租人、附條件買賣買受人單獨負責。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