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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52條

已領有航線證書之民用航空運輸業,或經停中華民國境內之航空器,應依郵政法之規定,負責載運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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