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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登記證書或適航證書失效時,由民航局公告作廢。
持有人並應自失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民航局繳還原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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