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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113條

製造廠或維修廠因其負責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犯第一百十條之罪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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