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0條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