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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以下簡稱訓練機構)之名稱,依下列規定:一、政府機關設立者,其名稱依其組織法令之規定。
二、學校、法人設立者,其名稱應冠以訓練中心字樣。
三、學校、法人附設者,稱訓練中心,並冠以設立主體全銜附設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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