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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變更主任教師時,應以書面方式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訓練機構得於無主任教師六十日內,繼續其訓練課程,訓練期間內之階段考驗及結業考驗,得由助理主任教師或考驗教師執行;超過六十日未指派主任教師者,應停止該訓練課程並向民航局申請變更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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