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二年;許可證之持有人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附件一)並備妥相關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換證。許可證遺失、滅失或毀損者,持有人應敘明理由檢附證明或檢送原許可證,向民航局申請補發或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