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自由港區事業未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規定提報營運績效資料者,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稽核,並就應改正事項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得依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處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