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給水設備遭受損壞時,碼頭上由自來水事業單位優先搶修,給水船舶由港務局優先搶修。前項損壞嚴重,一時無法修護時,依左列規定辦理:一、自來水事業單位應儘速調整碼頭上管線優先供應。二、港務局應利用駁船、台船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