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本法及本規則有關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外國籍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分公司及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許可證兼營貨櫃集散站經營業之籌設許可及廢止;許可證之核發、換發及註銷;公司變更登記、營運、管理、證照費收取與處罰等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航政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