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於商港區域內,申請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者,應符合下列最低基準:一、實收資本額:國際商港為新臺幣二千萬元;國內商港為新臺幣八百萬元。
二、裝卸搬運工人人數:國際商港為四十八人;國內商港為十二人。
三、作業機具:國際商港貨櫃作業為橋式起重機二臺,門型吊運機或跨載機二臺,堆高機一臺,經度量衡機關檢定合格之五十噸以上地磅一臺;散雜貨作業為堆高機四臺。
國內商港為堆高機二臺。
國際商港機械化一貫作業專用碼頭及國內航線專用碼頭,申請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實收資本額及裝卸搬運工人人數,準用前項國內商港基準,惟作業機具得依實際作業需要備置。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