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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船舶理貨業應於每月十五日前造具上月份營業報表送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備查,未送營業報表備查者,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令其限期補送,屆期未補送者,視同無營業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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