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前條申請人,應於核准籌設期間內,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核發營業許可證,始得營業:一、營業許可證申請書。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三、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四、負責人、董監事、股東及僱用人員名冊。五、營業處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影本。前項第四款僱用人員名冊如有異動,應隨時更新,並以網路或書面方式通知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及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