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申請經營船舶理貨業,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核准籌設:一、籌設申請書。二、公司組織者,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商業組織者,其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三、營業計畫書。四、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草案。五、船舶運送業或船務代理業委託辦理理貨之意願書。前項應備文書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應定相當期限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