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船舶,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廢止其核准。一、進出港或移泊時發生海事事故。二、申報文件不實。三、不遵守港口管制規定。四、不遵守船席指泊規定。五、其他。經前項規定廢止核准者,一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