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國內航線船舶:指在本國各港口間經營客貨運送之船舶。二、港區工程用船舶:指從事港區工作或海事工程之船舶。三、高度危險品:指化學危險品、放射性、爆炸性物質,或經行政院環保署公告之毒性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