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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國際商港船舶出港經各有關機關查驗完畢後,應即出港,不得停留船席或滯留港內。
船舶出港後十二小時以內,因故回港者,經申請航港局核准及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指定船席後,始得入港,並補辦相關手續。
國內商港船舶出港經各有關機關查驗完畢後,應即出港,不得停留船席或滯留港內。
船舶出港後十二小時以內,因故回港者,經申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核准及指定船席後,始得入港,並補辦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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