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棧埠作業機構於接受委託裝卸作業時,發現未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之危險物品或與同意之資料內容不符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並由委託人依規定完成應辦手續。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