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進出港區各業作業人員或車輛,均應由各業負責人或車輛所有人檢具有關文件,向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核發港區通行證件並接受港務警察檢查後,始可通行。船員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查驗許可並接受港務警察檢查後,始可進出港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