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條商港區域內各公民營事業機構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查核、檢查及測試者,由航港局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商港區域內各公民營事業機構未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檢查結果,於限期內改善者,由航港局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