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條商港區域內,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在海底電纜及海底管線通過區域錨泊。二、養殖及採捕水產動、植物。三、其他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公告之妨害港區安全行為。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於不妨害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污染之商港區域,得與登記有案之相關社團協商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垂釣,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