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港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進入商港管制區內人員及車輛,均應申請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核發通行證,並接受港務警察之檢查。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