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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港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船舶在商港區域內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船長應立即採取防止危險之緊急措施,並應以優先方法通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以便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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