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裝有核子動力之船舶或裝載核子物料之船舶,非經原子能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入港。前項船舶應接受航港局認為必要之檢查,其有危及公共安全之虞者,船長應立即處理,並以優先方法通知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採取緊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