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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港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船舶入港,應依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指定之船席或錨地停泊。
但有危急情況須作必要之緊急停泊者,得於不妨害商港安全之情形下停泊,事後以書面申述理由向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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