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經營機構設定地上權之土地轉租、委託經營、與他人合作經營或再提供第三人使用之期限,不得逾航港局與經營機構簽訂之地上權契約期間。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