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設定地上權應由航港局與經營機構協商後簽訂契約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雙方當事人。二、設定地上權之土地標示、面積及範圍。三、支付土地租金之土地標示、面積及範圍。四、地上權存續期間。五、地上權應給付權利金、土地租金之數額及給付方式、逾期違約金及計收基準。六、土地使用限制。七、違約處理。八、地上權與地上物之轉讓及設定抵押權之限制。九、得終止地上權之事由。十、地上權消滅後地上物之處理。十一、管轄法院。十二、其他。前項第四款地上權存續期間,最長不得逾七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