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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經營機構承租之公有財產經航港局同意後得轉租或提供他人使用者,其期限不得逾航港局與經營機構簽訂之租賃期間。
前項土地轉租或提供他人建築使用者,應以不申請設定地上權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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