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航港局以公有財產出租經營機構使用時,其租賃期限,每次不得逾二十年。
但租用基地供建築房屋者不在此限。
租賃期間屆滿六個月前,由經營機構向航港局申請續約,經航港局審核後,無下列情形者,得辦理續約:一、未依原約定用途使用,經限期改善未改善。
二、積欠租金達半年。
三、國家重大政策變更。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