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經營機構擇定採綜合評選或單項評比方式辦理者,應辦理公告招商作業,其公告內容至少應包含廠商資格、綜合評選或單項評比之項目及基準、比序方式、簽約期限及應備文件。經營機構就綜合評選或單項評比之投資經營申請案,應辦理資格及申請文件審核作業,並書面通知審核結果。經營機構得組成評選小組辦理綜合評選或單項評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