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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投資經營契約存續期間,經營機構應秉持公平合理原則,與公民營事業機構協商處理契約之履約事項、未盡事宜及爭議事項。
經營機構與公民營事業機構協商不成,得採仲裁、訴訟等措施處理爭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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