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由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之商港設施,應依契約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執照及費用憑證等資料,送請經營機構同意後始得營運。
前項商港設施有影響商港作業安全及秩序之虞者,經營機構得要求公民營事業機構提送營運勘驗作業計畫書,辦理營運前勘驗。
商港設施所有權歸屬經營機構者,公民營事業機構應依契約通知經營機構會同辦理驗收。
前項商港設施採取分階段完工及營運者,應於契約內載明並規定各階段驗收方式及基準。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