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申請航行至大陸地區之漁船,其漁業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事業計畫書及相關文件,經該管漁船主管機關核轉或逕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許可後,始得為之。前項許可期間,以二年為限。依第一項許可之漁船,其漁業人變更者,應重新提出申請。